好心帮忙客户选购四轮电动车,却引来一场官司,驾驶过程中的谁是谁非,各执其辞。近日,常州市金坛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在试驾过程中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
店主试驾四轮电动车 撞坏了三辆车
年近60岁的张某计划买一辆四轮电动车做为代步工具,打算在乡下开开,便来到刘某经营的电动车专卖店看车,刘某并不销售四轮电动车,但称自己知道一家专门生产四轮电动车的厂家,并愿意带张某去厂里看车。两人便一起到金坛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电动车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带二人到成品车存放区域看车,并告知价格为29800/辆。在二人提出想试驾时,工作人员将试驾车的车钥匙给了刘某,但未告知相关注意事项。看着刘某熟练地试驾了一圈后,张某觉得操作并不复杂,跃跃欲试,便提出由其操作。张某上车后,刘某在车外向其简要讲解了操作程序。在张某只是脚踩加速踏板的情况下,刘某站在车窗外帮张某挂了前进挡位,此时电动车快速向前冲去,毫无驾驶经验的张某紧张地不知所措,致使该试驾车辆径直撞向停放的另一辆电动车尾部,该电动车又撞向旁边的车辆,最终导致三辆电动车不同程度受损。
厂家起诉到法院 要求赔偿1万元
事故发生后,厂家要求刘某、张某赔偿相应损失,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厂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张某共同赔偿其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不鉴定的情况下,认同三辆电动车的损失为1万元。但刘某辩称,自己带张某去厂家买车,发生事故时并没有直接驾驶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张某则辩称,车子是刘某让本人试的,试车时,本人还没有做好准备,刘某便擅自将挡位推了上去,要求刘某与其共同承担责任。
店主和客户 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常州市金坛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挂挡、被告张某脚踩加速踏板,两被告各自行为相结合共同作用下导致事故发生,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告方有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未告知两被告注意事项,且试驾地点在成品车存放区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责任。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等实际情况,认定由被告刘某、张某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且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
编辑:zhuqingf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