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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当心这几类“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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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huqingfeng 来源:新文化报

从今年4月开始,省工商局组织开展了对汽车销售类合同格式条款的专项整治行动。近日,我省工商部门搜集了10条汽车销售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组织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评审,并针对颇具典型性的几条汽车销售类合同格式条款予以详细点评。遇到这类条款,千万要当心!

案例一

王先生的购车合同约定:客户承诺自愿在我公司购买该车商业险包含的相关指定险种及装饰精品,否则乙方(卖方)有权不通知甲方(买方)即取消本定单同时将车辆另行出售并不返还甲方定金,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履行此条款,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

工商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该合同明显限制了王先生自由选择商品的合法权利。此外,该合同下有关汽车公司可不通知消费者即终止合同的约定,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条款属无效条款。

案例二

购车合同中约定:如遇战争、暴乱、自然灾害、厂家原因等不可抗因素影响,甲方(卖方)不能按时交车,甲方只承担退还订金责任,不承担其他责任。

工商点评: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时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厂家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

案例三

乙方(买方)所购汽车存在缺陷,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甲方(卖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工商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编辑:zhuqing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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