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携女友打的外出,途中的哥下车办事儿,一见出租车没有熄火,竟临时起意开车就跑,很快便被车主连追带赶截停。接报案出警后,不甘让警察带走的姚某,乘人不备强行逃跑,持刀拒捕接连捅伤两位民警,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羁押期间,河北怀来警方对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依法移送至赤城警方并案查办,同时查明姚某某系累犯。近日,经河北赤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现查明,2015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侯某(女)在赤城县赤城镇某影院门口乘坐由张某某驾驶的白色丰田出租车去张家口。当出租车行至某炸串店门口时,姚某某趁司机下车拿食物之机,急速驾车离开。张某某见状急忙追赶,后拦下朋友驾驶的轿车继续追赶。逃跑途中,姚某某怕引人注意,遂将出租车标志灯取下,当姚驾车行驶至赤城镇霞城大道与南山路交叉口附近时,被车主乘坐的轿车截停并报警。后赤城县赤城镇派出所民警马某某等4位民警赶到现场,准备将姚带走进行调查时,姚强行挣脱逃跑,持刀抗拒抓捕,并将民警马某某、付某某捅伤。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民警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马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河北赤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的广汽丰田牌轿车价值103870元人民币。
又查明,2015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应秦某之邀,携妻儿至怀来县沙城镇某食府二楼包间赴宴,在吃饭过程中,姚某某因故与秦某发生口角,同桌的付某某、王某某见状起身质问,并与姚某某发生争执冲突。后姚将妻儿送至楼外出租车上,姚倍感吃亏,便又返回该饭店,手持折叠刀行至一楼大厅西侧,将王某某、付某某捅伤。王、付奋力反抗,姚某某逃离现场。经河北怀来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赤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还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犯有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某持有的折叠刀依法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遂依法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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