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资讯>商用汽车>国标严格推行 这下司机们都不敢超载了

国标严格推行 这下司机们都不敢超载了

收藏 评论 点击率:
 
编辑:zizhuauto 来源:第一商用车网

  为配合新国标的落地和整治货运市场乱象,近期交通部接连下方了包括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定。

  货车司机如有超载超限等行为将面临七类处罚。

  

  处罚1:卸货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处罚2: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明确了货车超载超限的罚款标准: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

  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处罚3:扣分

  8月18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

  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4:扣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而交通部《规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扣车条件(因为这属于公安部职权),但是在其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明确了道路执法者扣车的权利和无权收费的限定。

  处罚5:进黑名单,保费上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注意:3次超限不得参加年审!货车信息入了这个数据库就算完了!)

  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

  处罚6:超载三次,吊销营运资格!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处罚7:严重超载入刑!(推进中)

  在今年8月18日召开的“全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杨传堂表示,未来将加强依法治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治超工作。完善法规制度,研究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继续推动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入刑。

  据获悉:豫陕界,鲁豫界,豫皖界,苏皖界,苏浙界,川陕界,交警路政,已开始实行新规,四轴超31吨,六轴超四十九,三吨内,每吨罚款三百,扣三分,超三吨,五干到三万罚款,一次性扣十二分,己有多车中标。

编辑:zizhuauto
  • [
    票]
  • 好文[
    票]
  • 枪手[
    票]
  • 雷人[
    票]
  • [
    票]
  • 标题党[
    票]
相关阅读
已有
 
参与评论
网友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选图文
本周本月热点新闻
关于网站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隐私保护 免责声明
网站条款 关于我们
帮助导航
服务中心常见问题
积分兑换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手机应用
常用工具
汽车报价车型对比
品牌查询商家地图
购车工具咨询低价
联系我们
客服电话:400-9977-531
微 信:ahtvcfs
整车广告:2976751698@qq.com
Copyright ©2014-2017 cfsc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cfscar.com 皖ICP备1700597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