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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滴滴收购uber不能说是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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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uxiaoxu 来源:网易财经

对此,一位反垄断法专家告诉网易财经,现在的重点不是这次收购后是否垄断,而是要看这次收购后,是否达到申报(垄断)的标准,“我现在无法判断,必须要有具体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在第十九条中,详细规定了三种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分别是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而当“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或者“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上述反垄断法专家告诉网易财经,除了相关的数据和分析报告,收购后的股权模式,还要看双方之后是不是单独经营,独立定价,独立的品牌还在不在。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标准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 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 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对此,滴滴方面回应网易财经称:我们认为,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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