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标人至少在各交车时间节点7天前,按照相关标准完成充电设备设施建设及验收。
2.1、混合租赁模式:
(1)资金由采购人采用融资租赁和租赁相结合的混合租赁模式筹措,中标人应当保证中标之日起30日内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并促成具有融资租赁资质和租赁资质的第三方与采购人签署相关融资租赁及租赁合同,第三方依据该合同向采购人出租之租赁物必须为投标人或授权投标人投标的客车生产商生产及建设的符合本采购文件要求的车辆及相关配套设施等,且中标人应当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将租赁标的车辆登记在采购人名下;
(2)混合租赁费=融资租赁费 租赁费,融资租赁标的物为纯电动公交车辆除三电(三电是指:动力电池系统、电机及控制系统、电控系统)外的车价部分,租赁标的物为纯电动公交车辆三电及充电设备设施(即四电部分);
(3)中标人负责纯电动公交充电设备设施的建设和质保,上述相关费用已计入本次标的租赁物的车辆价格中;
(4)本次混合租赁中涉及纯电动公交客车购车补贴(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补贴)由中标人人负责申请,申请结果由中标人承担,获得之相应补贴由中标人享有。
2.2、收购模式:中标人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对采购人采购标的对应的“营运期内非纯电动车辆(含深圳通、投币机、车载调度终端及其他随车设备,下同)”进行收购,每一标的对应的收购车辆信息详见采购文件附件。
(1)收购价格取收购车辆的资产账面净值和第三方资产评估值中的较高者(如属融资租赁未到期车辆,则收购价还应再增加因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而支付后续租金中的利息。资产账面净值核准日、资产评估基准日和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日为标的物对应的收购车辆计划退出当月最后一日,如收购车辆实际交付时间与该时点出现延期,收购价格不予调整。
(2)收购车辆交付时发生的费用及移交后的保管、过户、办证等相关车辆处置手续及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配合办理。
(3)中标人在收购车辆实际交付时间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支付该批次收购车辆所有款项。
(4)中标人在收购车辆实际交付时间之日起三个月内须完成所有收购车辆过户。
2.3如果中标人不回购对应标的的“营运期内非纯电动车辆”则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关租赁费用。
2.4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即视为对上述采购模式没有异议,投标人在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该模式或向采购人主张任何损失。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纯电动客车的制造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
2、投标人若为客车的制造商,必须提供投标品牌的商标注册证书;投标人若纯电动客车的经销商或代理商,必须提供投标品牌的商标注册证书,以及所投客车品牌制造商向其签署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注:同一品牌只允许一家单位参与本包号投标;如果同一品牌授权多家单位参与本包号投标,则该品牌授权的投标人全部禁止参与本包号投标。同一投标人同一包号所投车辆不得出现两个及以上品牌及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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