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上海市政府网站获悉,5月5日起,《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2016年1月1日起,上海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公用充换电设施,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市级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都可享受该扶持政策。
详细来看,《办法》所扶持的自用、 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原则有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应按照“合建为主、单建为辅”原则适度超前建设;专用、公用换电设施应按照“需求支 撑、重在示范”原则示范建设。申请市、区(县)财政资金补贴的充换电设施,还应符合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上海相关技术标准、建设 标准、涉及规范和管理要求;按国家和上海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承担公共服务;电能可计量;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 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同时,《办法》还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市级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进行扶持。
在对充换电设施的补贴中,对专用、 公用充换电设备,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直流充换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补贴上限标准为600元/千瓦,交流充换电设施补贴上限标准为300元/千 瓦。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度电补贴,其中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专用充换电设施的补贴标准为0.1元/千瓦时,补贴上限电量为2000千瓦时/千瓦·年,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为0.2元/千瓦时,补贴上限电量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对光伏一体化储能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对设备投资(不含光伏发电)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暂不设千瓦补贴上限。
在对相关平台的补贴中,对充换电企 业在沪建设的企业平台,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单个企业平台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2016-2020年间,市级平台设备投资及 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5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在市级平台初期运营期间,对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 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其中,2016年运营补贴比例为50%,2017年-2018年的补贴比例为30%。
《办法》还规定,充换电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在电费方面,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其中,为新能源公 交车提供服务的,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分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 电”价格。向电网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其他充电设施用电, 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就充电服务费而言,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2016年7月1日前,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6元;2016年7月1日后,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以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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