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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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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英男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

(十三)积极推动公交电动化。从2016年开始,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车。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年度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计划,选择若干条线路开展纯电动公交车示范运营。探索开展珠三角城际间新能源汽车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营运路线和规模,并逐步向全省范围扩展。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动态监测机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十四)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以纯电动出租车、轻型纯电动环卫车、纯电动物流车为突破口,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从2016年开始,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得低于7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3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车。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实行物流车辆限行措施的城市要允许外观符合一定规格要求、载重量不超过1?5吨的纯电动物流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邮政管理局)

(十五)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国有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从2016年开始,省本级及珠三角地区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纯电动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95%;其他市要参照珠三角地区推广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推广目标。国有企业要参照上述要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换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六)积极推动社会租赁车辆应用纯电动汽车。鼓励新型公共交通服务企业应用纯电动汽车开展新型公共交通服务,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形成有效补充。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开展公务活动时,要优先选择租赁纯电动汽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十七)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完善在省内各城市售后服务点,做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各地市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商业场所可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和相关收费办法,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费,允许个人或企业拥有的充电设施参照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费标准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八)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运营模式。采取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分时租赁、合同能源管理(EM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买方信贷等模式,缓解公交、出租车、汽车租赁等企业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压力。鼓励公交企业、整车生产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多方开展市场化合作,采用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相结合的混合租赁模式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在整车生产企业承诺保证产品质量、运行里程和建设充电设施的前提下,公交企业减少一次性投资,进行轻资产运营,通过油电差价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降低运营成本。鼓励整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参与建设、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推进充换电市场化运营;在持续大功率、高频度使用电动汽车领域,探索开展换电式运营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电池运营公司,各地市可通过电池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电池租赁模式发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金融办、省交通运输厅)

(十九)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发展“新能源汽车 物联网”,鼓励公交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发新能源汽车定制运营服务。推动电池充电管理、公交线路安排、公交增值服务、智能充放电等领域加快应用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

编辑:包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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