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据《指南》,上述车企达成了价格限制的两个条件:1.传统燃油车新车推广未纳入豁免;2.达成价格限制评定标准是看市场效果,即是否在市场上真正形成了价 格统一,而不看采用压力还是激励手段。上述厂商通过降低激励,达到价格限制的目的。大多数车企采用“新车稳价格”的目的都是如此。
但是否构 成垄断并不能因此确定。苏华在论述价格限制时称,“执法机构从未绝对地认为所有纵向限制都是违法的。汽车市场上的某些纵向限制行为客观上有可能实现提高经 销效率、减少交易和经销成本、为经销商提供激励机制等目的。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其限制措施实现了前述有利于竞争的目的,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且能 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经营者可以主张个案豁免。”
不过,要判断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还要明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力量。所以上述车企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前提是评估经营者在该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
《指南》给出的标准是,“在相关市场上占有25%-30%以下市场份额的经营者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即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是适用豁免的重要标准之一。
重点理解适用豁免的原则
车企是汽车产业链条的控制者,有绝对的话语权。车企通过商务政策、协议等实施纵向协议会限制品牌内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目前中国汽车销售市场形成的状况是,多数甚至全部车企均采用相似纵向协议,协议中的各类纵向限制形成网络,全面覆盖相关市场,品牌间竞争的约束力将被明显削弱。
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是,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主要表现在维持高价、促进横向与纵向共谋、削弱品牌间竞争和品牌内竞争、排斥竞争者等方面。”徐新宇介绍说。
价格限制有不被认定为垄断的情况,判断标准是价格限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指南》列举了常见和典型的可主张豁免的个案: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仅承担中间商角色的经销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政府采购中的转售价格限制;汽车供应商电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
对于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指南》明确列出了适用和不适用豁免条例的情况。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能提高经销销量的状况,适用于豁免条例。比如限制经销商在某区域主动销售,而不限制被动销售。
在零配件领域,《指南》规定不应限制为初装汽车配套的配件制造商生产“双标件”。在售后配件上,车企不应限制供应和流通,不应限制维修技术信息、测试仪器和维修工具的可获得性。新一版的《指南》较为全面地放开了售后市场。
需要注意的是,汽车供应商(车企)有权利要求其授权体系成员仅使用原厂配件和同质配件,并要求其授权体系成员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配件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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