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
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迫在眉睫,“老旧车”淘汰更新已是大势所趋。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一系列问题却困扰着“老旧车”淘汰更新的顺利推进。经过调查发现,在全国范围很多“老旧车”主遇到的问题相当复杂,相关部门对“老旧车”的处理手段也更为“简单粗暴”,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当前,“老旧车”的整治力度随着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而逐渐加大。自2013年1月起,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治理、淘汰的方案措施,并提出了规划目标。地方政府也常常以超额完成年度“老旧车”、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而“沾沾自喜”。然而,在其“炫耀”的成绩背后,却隐藏着诸多矛盾,相当一部分“老旧车”主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保障。
部分“老旧车”平白无故 无法申领绿色环保标志
雷先生自2013年末与四川省环保厅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为自己的爱车“正名”。雷先生2007年购买的一辆越野车在2013年1月年检后被发放了黄色环保标志,从此便被纳入整治范围。由于从2013年起,成都市上千套电子眼在道路上开始自动识别黄标车,并对违规驶入黄标车限行区域的车辆进行处罚,所以被核发黄色环保标志的汽车便无法在规定时段内进入绕城高速路段,这给雷先生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在此之前的每次年检,雷先生的车都顺利拿到了地方绿色环保标志。起初,雷先生以为爱车被核发黄色环保标志是环保部门的操作失误。后来,他了解到,爱车被核发黄色环保标志,是依据环保部于2009年发布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然而雷先生对此表示质疑,他表示,环保目录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注册登记前的新车,而对于在用车则不能套用这一标准。
记者查阅了《规定》的相关内容发现,其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有明确解释,其中提及了定期检验和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事宜,指出“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那么,雷先生的车既然在2013年1月的检测中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理应按照规定核发与之前相同的绿色环保标志。因此,在雷先生看来,四川省环保厅之所以将他的车“改判”为黄标车,是强行将新车评定标准扣到了在用车头上,既无道理又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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