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生产和流通企业,汽车修理厂的意见集中在第15条和第16条,对办法中的渠道限制和配件类别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该条规定过于笼统。根据我们法务部和整车厂谈判的经验,可以预见这个条款基本不会被整车厂遵守,罚款的后果太低,不超过3万的罚款,远远不能震慑垄断的整车厂。”
“必须要借鉴欧盟的立法,明确不得以模具所有权限制配件供应商转售,供应商可以要求分担模具的成本,价格按照成本价分摊。”
“第十六条的非原厂件”说法欠妥,建议以“同质配件”来定义说明更恰当,同时也与交通运输部交运的分类吻合,符合目前配件市场对乱象的区隔。”
汽车厂家的反馈意见只有两条,建议办法对于电商销售给予更大的持:“《办法》第24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与第6条第3款之规定“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存在潜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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