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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捉李鬼? 车企靠官司上头条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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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雪芹 来源:自主汽车网

又是一年“3·15”,除了消费者铺天盖地的维权事件以外,车企也来凑热闹。近期就有两则商标侵权案耐人寻味:一款名为“雷军电动”的低速电动汽车,不仅在车名上使用了小米公司老板的姓名,就连车标图形也设计成了酷似小米商标的“M”形状,这不等着人家来告吗?还有四川野马状告福特野马之事,很难让人不联想到其真实意图是为旗下野马T70提高曝光度。


小米遭山寨:现在不仅流行跨界造车,还流行跨界侵权么

原告:小米

被告:潍坊瑞驰公司

索赔金额:50万元


国内知名手机品牌小米要造车的计划还没有付诸实施,一款“小米商标+老板姓名齐聚一身”的电动车却率先登场了。不过,这款名为“雷军电动”的电动车惹毛了小米,日前被小米诉诸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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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1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小米商标遭侵权一案。但最终由于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5年,小米公司发现,潍坊瑞驰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名为“雷军电动”的低速电动汽车,不仅在车身显著部分使用类似小米商标的“M”标识,还使用了“雷军电动”标识。


原告方小米认为瑞驰公司显然是搭小米公司便车,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款电动车是小米公司生产,或与小米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小米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小米公司在提交的诉状称,该公司于2012年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申请注册了小米商标。雷军作为公司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为公众广为熟知,雷军目前已将其姓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权利授予小米公司。


庭审中,潍坊瑞驰公司辩称,其使用的涉案标识,是对字母M进行的艺术处理,该公司很早前就有将单个字母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习惯,如曾使用过X、T、D等字母,此次基于美观考虑,采用了M字样。之所以使用“雷军电动”,是因为该公司曾使用“雷X”、“雷丁”商标,因“丁”字代表单个的兵丁、而“军”则有军队将领之意,从“雷丁”到“雷军”,代表了公司自主品牌的升级,不存在对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姓名的攀附,不构成侵权。


四川野马起诉福特野马:谁是“真马”?

原告:四川汽车

被告:福特(中国)公司

索赔金额:1000万元


上个月闹得沸沸扬扬的四川野马状告福特野马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涉嫌商标侵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旗下跑车MUSTANG的中文名与其品牌重名,要求对方撤销“野马”商标,并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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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四川野马的前身是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30多年的知名老企业了,其在90年代生产的野马牌越野车风靡全国,但后来公司经过多次合并重组后,品牌影响力逐渐减弱。据悉,川汽早在1986年就申请注册了野马商标,一直作为品牌保留至今。


而福特中国旗下的MUSTANG车型则于1962年研发,其名称是为了纪念二战中富有传奇色彩的美军P-51型MUSTANG战斗机,因为英文单词MUSTANG的中文翻译正是“野马”,所以该车型在国内又被称为“福特野马”。在中国,福特于2011年申请注册了“福特野马”商标,并于2012年注册成功。但直到2015年1月,美国福特野马(Mustang)车型才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从上述注册时间上来看,显然川汽家的野马注册的更早。同时,登陆福特中国官网可发现,福特中国并没有直接将“MUSTANG”称为野马,而是仍然称为福特MUSTANG,产品手册中也没有见到“野马”的字眼。


经查,在工信部的备案信息中,MUSTANG的中文名称为鲜为人知的“玛斯丹”。 跟雷克萨斯(原名凌志)、普拉多(原名霸道)、路特斯(原名莲花)一样,因中文名称被抢注,“MUSTANG”都被活生生逼成“玛斯丹”了,还要被人追着屁股告!


经典案例回顾:丰田状告吉利,吉利借机营销

原告:丰田汽车

被告:吉利汽车

索赔金额:1400万元


在商标侵权案中,丰田和吉利的纠纷不得不提。本来一场严肃的官司,生生被吉利演变成了一场营销活动。

吉利:丰田把我们告了.jpg

对于这个号称“中国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的事件,小编印象特别深刻。那是在2003年的某一天,参加了吉利汽车火速赴京举办的一个盛大新闻发布会,吉利发言人向全国媒体昭告:“丰田把我们告了!”激动、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当时小编头脑简单,以为吉利摊上大事了。却没想到,这乃是天大的喜事啊。一个全球知名的跨国集团,状告一个当时还籍籍无名的中国民营车企,这让吉利受宠若惊。接下来是围绕此事的一系列营销策划,吉利也由此名声大振。这可能是丰田没有想到的。


此次事件的缘起是,丰田状告吉利旗下的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图形商标与丰田汽车图形商标相似,构成商标侵权。


丰田的诉状上是这样写的:吉利美日系列汽车通过“在汽车显著位置上对近似商标的使用,有意引导普通消费者向丰田方向联想,在同业竞争中有效地借助原告的商标价值和品牌效应,推销自己的产品,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同时,丰田还认为吉利在美日的对外宣传中打出“丰田动力,价格动心”和“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宣传语,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看看吉利是如何应诉的:首先,吉利拿出商标已合法注册以及没有人因为商标买错了车的证据,推翻模仿和“极为相似”,让自己占在了合法的地位上;第二,在此之前吉利适时地召开了一个“保护民族知识产权座谈会”,扛出民族大旗,一句“吉利集团要为中国汽车业争口气”使自己的形象立刻光芒四射;第三,吉利暗示,丰田此举是冲发动机来的,并借此机会大力宣传自己花了4个亿购买了丰田发动机,而且现在自己生产的发动机也不逊于丰田。


200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丰田公司的指控不予支持,吉利控股集团胜诉。


期间的小插曲是,原告方丰田曾在法庭上提出了和解条件:只要吉利汽车承认侵权行为,就取消一切经济赔偿要求(丰田向吉利索赔1400万元)。但被告方吉利却毅然决然地拒绝了这一和解条件,理直气壮地坚持要将官司打到底。


这年头,被告才是大爷,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来告我啊,就怕你不告!


编辑:郑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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